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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发表时间:【2022/12/2】    浏览次数:【581】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12月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实施养老服务标准

  条例规定,应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倡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推动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闲置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对社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等要求。

  老年人生病住院治疗

  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机构、养老服务站、助餐点等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向社区、家庭延伸。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登记,对有特殊照顾需求的老年人定期巡访,宣传养老服务政策,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其照护能力。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相关服务。

  为加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入住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定期联系,通报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条例同时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来源: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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